吊销导游证的案例
法律分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入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行政处罚。导游证吊销是你在带团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旅游局查处,取消从业资格。旅游局吊销郑某导游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总结上述的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情形就是以上4种。导游与所属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涉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导游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涉旅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导游证有效期满三年未申请换发;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被给予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
吊销导游证的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入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不得欺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被吊销导游证的案例
第一题;导游人员违反了导游义务中,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2,导游人员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应受的处罚是: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旅游者的赔偿:旅行社应退回旅游者未参观旅游景点的门票,并致以道歉!第二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原来当过导游人员,但因为严重违反旅游行业的规定和标准;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导游证。这样的人员,即使重新通过了导游资格的考试,也不能再次颁发导游证。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总结上述的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情形就是以上4种。导游与所属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涉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导游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涉旅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导游证有效期满三年未申请换发;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被给予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
1不能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案例中咨询公司不属于旅行社,所以该导游属于私自进行导游活动。 2.法院会审理,但是王某官司对象应该是当地旅游局,首先违规在前,估计赢不了
吊销导游证案例
做的好,这样的导游早就应该这样了
法律分析:旅游市场秩序违法典型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商某某,在接待黑龙江雪乡二日游团队时在大巴车上强售套票,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商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七百八十元、罚款二万元,并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对涉案的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十五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吴某某给予罚款二万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最终还是被罚了一些钱,而且被吊销了证件,这个惩罚对于他来说也是非常公平的,他毕竟做了那么多不好的事情。
最终这名导游也是被辞退,而且她也受到了罚款的行为,她这种人真的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这种人是非常不对的。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
吊销导游证的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分析: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作为一名导游,工作不只是带领游客游玩,还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更要与游客建立良好的沟通,让游客享受游玩的过程。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必要的,还要有比较好的规划能力,这可以让游客有更好的体验,还有就是要讲职业道德,不能强迫游客消费。
近年来,网上频频爆出云南导游辱骂游客,逼迫游客进店消费。而这大部分情况都是因为导游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逼迫游客购买一定的消费量。达到一定业绩要求。因为导游很多的工资都来自于来来自于游客们购买进购物店所得到的部分回扣。正是用于导游的工资组成,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游客购买进购物店所得到的,那部分回扣就驱使导游逼迫游客去购买进购物店购买产品。近几年,因为这类事情频频出现,也引发了广大网友以及云南政府的关注。规范行业风气,政府也提出了很多措施,如吊销导游资格证,罚款以及导游的再教育。为了杜绝此类现象,我认为,云南作为一名导游,应该所具有的素质如下。
导游这项工作其实就是一个第三方服务工作者强烈的责任心,只有一个拥有责任心的导游才可能服务好游客,为游客去带来更多贴心的服务。
游客需要对涉及到整个旅行过程中的吃穿住行,要求导游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安排事情的条理能力。为游客带来更贴心的服务是导游工作的一个基本的宗旨,导游由旅行社指派为游客提供服务,只有一个拥有强烈的责任心,他才有可能怎样使这个旅途更加的符合游客们的需求,满足游客们出来游玩的心情。良好的专业素质,要求导游对整个旅程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到无微不至,从十,从接到游客开始,每一个旅程时间点以及时间规划以及旅程安排住宿安排吃穿,吃住行每一个方方面面。良好的专业素质,要求导游对整个旅程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到无微不至,从十,从接到游客开始,每一个旅程时间点以及时间规划以及旅程安排住宿安排吃穿,吃住行每一个方方面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导游需要有极其好的耐心,因为导游需要对整个旅途中所有的事情都负到责任,大到时间规划,小到每一个人的身体需求以及出去游玩的时间安排,去使每一个游客都满意,是服务行业的基本,这就要求导游极其有耐心。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不得欺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吊销执业医师的案例
法律分析: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法律分析:(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