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导游证的手续
职业要求导游一般要求为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性格要开朗,充满活力,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交流能力。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现代旅游企业发展要求,具有旅游知识和技能的导游员和讲解员。在校学习导游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课程和相关技能,可以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主要课程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中国旅游客源国概况、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公共关系、中外民俗、旅游地理、导游实务、前厅与客房管理,饭店管理,中国旅游史,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高等数学,财务管理,初级会计学,旅游英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编辑本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编辑本段塑造良好形象重要性1、有助于增强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信任感。导游人员要在旅游者的心目确立有安全感、可信赖、有能力带领旅游者顺利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形象。举例:现在取得对导游人员信任感越来越难,所以导游员良好形象的塑造就更为重要了。2、有助于缩短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间的心理距离。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是实现优质服务的重要途径。途径1、注重“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常常构成人们的心理定势,不知不觉成为判断一个人的依据。心理学称“第一印象”为心理效应。导游员应给旅游者一个先入为主的好印象。第一次亮相的关键在于导游员的仪表、仪容、和使用的语言。我们可通俗的理解为导游员的“出面、出口和出手”。2、导游人员的仪表仪容所谓导游人员的仪表仪容,是指导游人员的容貌、着装、服饰及所表现出的神态。导游人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导游人员的着装。要符合导游人员身份,并追求风格的和谐统一。切忌穿着奇装异服,或一味追求高档名牌服装,哗众取宠。必须将导游胸卡和工作牌佩在胸前,以表明自己导游人员的身份。花枝招展,发型要符合身体特征和工作特点,体现高尚的情趣。(3)导游人员要注重个人卫生。站在游客心理的角度去换位思考:一、导游员太注重修饰自己,游客可能会想“光顾修饰自己的人怎么会想着别人、照顾别人”。二、导游员衣冠不整、不修边幅,游客又会想“连自己都照料不好的人又怎么能照顾好别人。”所以导游员的修饰应掌握好一个度。3、导游人员的仪态所谓导游人员的仪态,是指导游人员所表现出的行为举止,即导游人员的姿态和表情等诸方面。具体地讲,导游人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表情风度:精神饱满,乐观自信;自尊而不狂傲;热情而不谄媚;活泼而不轻佻。(2)举止姿态:站、行、走有度,但不矫揉造作。4、导游人员的谈吐俗话说“说得好让人笑,说得坏让人跳”。导游人员为了博得旅游者的好感,在初次见面的时刻谈吐方面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1)语言要文明礼貌,表达对旅游者的关心和尊重。(2)内容要有趣、词汇生动,不失高雅脱俗。(3)语速快慢相宜,亲切自然。音量适中、悦耳。举例:北京市明文禁止导游讲国家领导人的“典故”。维护美好的第一印象并不表示导游员就此可以一劳永逸,万事大吉。旅游者希望导游员能一直保持良好形象,善始善终地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员如何才能维护甚至升华自身的良好形象呢?1、导游员要始终坚持主动热情地对待每一位旅游者。2、善于与旅游者沟通情感,与他们建立友情。3、多向旅游者提供微笑服务、细致服务、使旅游者对导游员产生亲切感。4、要多干实事,少说空话,做到言必行,行必果。5、做到处事不惊、果断、利索,给旅游者以安全感。6、要善于弥补服务缺陷,一丝不苟地做好送行工作。7、导游讲解景点方法(一)分段讲解法对比较小的、次要的景点可采用平铺直叙法进行导游讲解,但对规模大的重要景点就不能面面俱到、平铺直叙地介绍,而应采用分段讲解的方法。所谓“分段讲解法”,就是将一处大景点分为前后衔接的若干部分来分段讲解。(二)突出重点法所谓“突出重点法”,就是在导游讲解时避免面面俱到,而是突出某一方面的讲解方法。1、突出大景点中具有代表性的景观例去秦俑馆游览,要突出对一号坑和二号坑的讲解。2、突出景点的特征及与众不同之处3、突出旅游者感兴趣的内容4、突出“……之最”面对某一景点,导游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介绍这是世界(中国、某省、某市、某地)最大(最长、最古老、最高,甚至可以说是最小)的……,因为这也是说景点的特征,很能引起旅游者的兴致。(三)触景生情法“触景生情法”就是见物生情、借题发挥的导游讲解方法。触景生情贵在发挥,要自然、正确、切题地发挥。(四)虚实结合法虚实结合法就是在导游讲解中将典故、传说与景物介绍有机结合,即编织故事情节的导游手法。就是说,导游讲解要故事化,以求产生艺术感染力,努力避免平淡的、枯燥乏味的、就事论事的讲解方法。(五)问答法问答法就是在导游讲解时,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问题或启发他们提问题的导游方法。问答法有多种形式,主要有:1、自问自答法 (为了吸引游客的注意力)2、我问客答法 (诱导旅游者回答)3、客问我答法 (满足旅游者的好奇心)(六)制造悬念法导游人员在导游讲解时提出令人感兴趣的话题,但故意引而不发,激起游客急于知道答案的欲望,使其产生悬念的方法即为制造悬念法,俗称"吊胃口"、"卖关子"。(七)类比法所谓“类比法”,就是以熟喻生,达到类比旁通效果导游手法。1、同类相似类比将相似的两物进行比较,便于旅游者理解并使其产生亲切感。2、同类相异类比将两种风物比出规模、质量、风格、水平、价值等方面的不同。3、时代之比可将处于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的帝王作类比,也可将年号、帝号纪年转换为公元纪年。(八)画龙点睛法用凝炼的词句概括所游览景点的独特之处,并给旅游者留下突出印象的导游手法称为“画龙点睛法”。旅游团游览西安后,导游人员可用早(历史年代早) 、长(建都时间长) 、全(文物门类全) 、高(艺术水平高) 、大(气势规模大)这五个字来总结陕西文化的基本特征。除上述八种导游方法外,我国的导游人员还总结出简述法、详述法、引而不发法、引人入胜法、由此及彼法、联想法等,这里不再一一介绍。导游方法很多,然而,在具体工作中,各种导游方法和技巧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互相联系的。导游人员在学习众家之长的同时,必须结合自己的特点融会贯通,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导游风格和导游方法,并视具体的时空条件和对象,灵活、熟练地运用,这样,才能获得不同凡响的导游效果。编辑本段就业前景中国旅游就业前景广阔[1]研究提出,我国旅游行业应加快培育旅游就业增长点,尤其应关注新型住宿接待业、特色餐饮业、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新兴服务业、旅游文化娱乐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劳务输出十个方面,这些领域就业增长快、潜力大、带动性强,而且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发展,就业成本低,老百性受益面宽。研究认为,旅游业在地域上形成六个增长潜力地区。一是推进西部地区旅游开发,尽快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二是推进都市旅游发展,形成大容量的旅游就业基地;三是加快环城市度假带的建设,统筹城乡旅游就业关系;四是加大交通干线沿线旅游发展,形成就业增长轴;五是大型旅游区域的成片开发和综合开发,形成大规模就业;六是乡村旅游发展及旅游小城镇综合服务建设。研究建议,根据旅游业发展特点、就业状况、就业模式等不同,对旅游业进行分类指导:一是重要旅游目的地;二是中心城市;三是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四是老少边穷地区;五是旅游小城镇;六是资源型城市和地区。就业方向可在全国各大旅行社、旅游企业、景区景点、国家军事博物馆工作等。[2]编辑本段如何做一个好导游1、把导游看成自己的职业,而不是把赚钱看成自己的职业。2、博览群书,处处留心。3、学会用心去爱,爱自己、爱亲人、爱周围的一切、爱可以打败一切包括视你为敌的团友,爱是天下最无敌的武器。 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导游证ic卡4、职业道德:诚然导游有灰色收入,且已成为不成文的行规,但是,一个好的导游,应该首先考虑客人的利益,因为游客才是你发财的根本。5、知识:当导游要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包罗万象,今天学到了一点东西也许当下用不上,但说不定哪天就用着了。所以,导游的知识要求没有什么严格界限。6、热情:带团中以饱满的热情面对客人,即使你很不开心了,也不要带到工作中,游客是跟你来玩儿的,不是来看你脸色的。7、责任心:这点要时刻保持,导游的工作事无巨细,突发事情太多了,所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真遇上事情了,要冷静处理,以大局为重。 导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作范围广,责任重大,作为“民间大使”,往往代表了旅游地的形象。导游除了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外,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有 导游证和资格证是两回事 有了导游证不等于说就有带团的资格 导游证是你取得资格证后并且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后申领的 应该是三年内带一次团就可以。只要有记录就行。 现在我们都把导游证挂靠在导服公司。按期交钱,然后每年培训就可以了。 你们那儿肯定也有。 去旅游学校打听打听。 但是导游证的有效期是三年,也就是说每过三年要培训 换发导游证 吊销的是导游资格证。 这两个证相互依存的 导游资格证是证书 导游证是导游的执照和进行到有活动的凭证补充一下~我门这里现在导游证每年都要进行年审,逾期不审或者未通过的导游证就作废了~我是青岛的
导游是个杂家,什么都要会一点,首先必须有导游基础知识,然后要背一些著名的景点导游词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并没有三年内无带团记录就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导游证书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颁发的,没有国家颁发的,但是是全国通用。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10、11或12月份,具体时间由各省结合自身情况自定。考试内容:包括导游综合知识(笔试)和导游服务能力(口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导游基础知识(分全国导游基础和地方导游基础两部分)、职业道德和时事政策、 旅游法规常识; 口试主要内容为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已取得普通话《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备考建议:多看考试用书、上网做相关试题或者报名参加培训班。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否则不能上岗,但是不会吊销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关于导游的年审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导游证是每年都要年审的,即使是没带过团也得拿去年审,否则就会被吊销。通常情况下,自领证之日起,三年内没有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或者没有参加年审的将会被吊销!如果你还想从事旅游行业的,建议你要参加每年的年审!
医师执业证书吊销手续
法律分析:许可证被吊销后,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吊销的导游证
行政处罚。导游证吊销是你在带团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旅游局查处,取消从业资格。旅游局吊销郑某导游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吊销导游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证的吊销
导游证合同到期了会被吊销吗,不会被吊销,他可以继续审请新的导游证。吊销一般指导游违规了才吊销导游证。
导游证合同到期了会被吊销吗,不会,导游证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被吊销,只能是合同终止了,你还可以去别的旅行社工作,导游证只要参加年审,就可以了
导游证合同到期了会被吊销,因为 三年不年审导游证的资格取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 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资格证是3年作废。而您如果是06年2月办理的,到现在09年3月份,的确是过期一个多月了。
导游证合同到期了会被吊销吗: 截止到今年1月1日为止,所有合同到期的导游需要自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续约!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会被注销
吊销导游证的
行政处罚。导游证吊销是你在带团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旅游局查处,取消从业资格。旅游局吊销郑某导游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对。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领导对旅游立法都很重视,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颁发导游证是对的。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暂扣导游证的手续
暂扣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没有年审的话,要求暂扣导游的导游证,并处罚是合理的。没经过旅行社的委派也是不行的哦~~其实是没被查到就可以,被查到就算倒霉了~~其实这些在导游法规里有注明过啊~~我明白你的心情,但规定就是规定。我们除了遵守,真的没别的办法~~我们这边导游没基本工资的,如果你有带团就按天算,所以导游并不好做~~(我也想有人来主持公道啊,别人法定假期就有三倍工资,导游没有,因为到了法定假期旅行社才有生意,可是有没有为我们想过,平时我们团也不多啊~~而且导游也没社保这些~~~为什么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导游是个杂家,什么都要会一点,首先必须有导游基础知识,然后要背一些著名的景点导游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上有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没有接待计划的确很说不过去,有没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的嫌疑。让旅行社出面澄清一下就好。在社会和政策面前我们都是小角色,加油,我们一起冲破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