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中介引起的法律官司
你好,想请问如何维权的呢!
这个要具体看你的合同条款内容:第一关于态度差:不能作为合同法适用范围来提起诉讼。第二关于换老师:如果合同中某条某款明确指明,指定某某老师为你提供全程的指导服务,那么如果有合同条款进行约束,是的他们换老师也没和你说是违约;或者他们在中介公司的张贴或公示了,承诺一对一指定老师服务,你也可以拍照取证作为违约的一部分,并为此可以提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否则口头的承诺或者他们根本没承诺换老师不算违约。第三关于具体申请,能否申请上,或者一些具体申请内容完全取决于你们签订合同上的你的权力和他们的义务,看具体条款分析。如果他们有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也可以以对方不正确履行合同为由提起起诉。但牵扯到你主张,你需要举证,而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方的格式条款内容不清晰,言辞含糊。那你起诉举证的证据很可能不足。根据你的情况建议:1:好好研究合同条款,如果你有足够的条款证明对方违约,请个律师,写个起诉书,很简单。按照合同法的权利,你可以在证明对方违反合同缔约时所承诺的合同实质内容,而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全额。2:如果你觉得证据也不足,也不一定能保全你的利益,倒不如吓唬吓唬他们,找他们领导反映,要求退款或者改进服务水平。这种协调,他肯定不会全款退,顶多一部分。或者继续提供服务给你申请。另外,我以前留学是DIY的,因此确实有不同学校不同申请费的情况,我没找中介,所以申请好几所学校。交了不少申请费的。所以你也可以试试DIY 。祝好运
留学合同 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协商不成,可 诉讼 处理。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留学中介的官司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2.第三人居中调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手里没有合同,则需要寻找另外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或者录音录像等。或者出示证明已经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证据,都可以帮助法院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备受关注的赴英学生圆圆(化名,下同)状告留学中介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当时高中毕业的圆圆到英国留学77天后,因无法忍受寄住家庭恶劣的生活条件,退学返回北京,随即以留学中介服务中的“民事欺诈”为由,把原来送他去伦敦的“北京九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九川”)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学费、教材费、精神损失费等10项损失。 圆圆向记者讲述的留学过程是这样的:2001年2月,圆圆得知英莩公司能提供赴美国EF学校交换生留学机会,便前去报名。圆圆说,由于英莩公司误将交至美国使馆的信函错写为英国,2001年8月,圆圆便申请到英国EF学校大学预科课程自费留学。 圆圆从英莩公司的学习资料中了解到,留学学费包括每周24到30堂的英语课程,住宿标准是寄宿家庭的双人房,膳食跟寄宿家庭周一到周五,供早晚两餐,周末含三餐。英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说明,EF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费和食宿费,没有任何管理费用,并保证学习期间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没有任何食宿问题。8月25日,圆圆按照英莩公司的要求汇给英国EF学校11900美元学费和640美元保险费。 2001年9月18日,圆圆到英国后,他发现自己了。该校没有设立大学预科课程,他只能就读主要课程。而且学校将他安排到一位靠领取社会救济金生活的单身老人家,每天饮食质量极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学费用后,圆圆仍然过着吃不饱的生活。2001年12月4日,因实在无法在英国生活,圆圆只好退学回到北京。 交锋一:是消费者不会维权还是中介欺诈? 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EF与九川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九川是否为圆圆提供了详细的介绍材料、中介服务到底存不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上。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诈。从现场的辩论情况来看,由于圆圆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无法直接举证证明九川有欺诈行为。九川的辩护律师张峥断然否定了九川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欺诈行为,他说,九川对EF的了解也是通过它的宣传手册以及员工之间的接触,对留学人员不可能做出夸大的。 记者从另外的渠道了解到,一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费者没有选择自己的服务之前,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做出各种口头的,把留学前景描述得非常美好,使消费者下了走中介设计之路的决心。在消费者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后,便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条件,比如换国家、换学校、补交各种费用等,如果消费者不答应就以留学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进行要挟。此时消费者往往会考虑前期的时间、经济的付出而被迫答应中介的条件,从而一步一步被中介牵着鼻子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凌云律师认为,消费者和留学中介签订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签订的一般是中介出具的格式合同,其中维护消费者这一方利益的内容很少,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就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其次,在合同生效后会有各种变更行为;第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的告知义务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尽,因此一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发现到处是“陷阱”。 因此凌云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树立维权意识。比如,中介单方出示的合同不是不能改变的,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消费者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条款可以加进去。而很多消费者即便有很多疑问,通常也会被中介诸如“别人签的合同都是这样的”、“不签就别办呗!”等强硬的说法吓回去。其实如果每个消费者都不签这样的合同,就不会助长中介的强硬态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行变更也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的要求,那么合同就应该按未变更前的执行,而不能以一方不接受变更请求而作废前期的合同。 关于本案,九川公司的辩护律师张峥认为,九川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服务,将圆圆送到了英国留学。“EF只是九川代理的众多留学教育机构中的一个,因此圆圆应该提起诉讼的是EF而不是我们。这就好像两个人通过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结了婚,现在由于一些别的原因要离婚,难道也要来找婚姻中介吗?” 交锋二:留学中介是物有所值还是“坐地收钱”?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丁红宇认为,中介掌握大量的境外教育机构的信息,熟悉办理出国手续的一系列程序,这些都是一般家长和学生无法比拟的。学生当然可以通过网上直接与境外学校联系,但由于国家多、语种多,相当多学生的外语水平还不足以获取自己想去的学校的详尽资料。而目前也不允许境外教育机构直接到国内来招生,必须通过其与国内中介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从各个角度来讲,作为留学主体的学生,信息是有限的,因此留学中介有其优势。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办一个去欧洲留学的费用在8万至10万元人民币,其中得交给中介3万多元,有消费者抱怨,对这些费用中介跟我们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根本没有核实的地方。正是这些趋之若骛的家长,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反正就这么多家中介,你不来有人来,来一个宰一个”的心理。 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留学ABC》节目多年的编导沈伟健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留学中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按照常理,出国留学人员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就是看中它对国外学校、签证手续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既然交钱雇你办事,你就应当尽心尽责,努力维护雇主的权益,包括核实学校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等。但在实际情况当中,一些中介往往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对留学者介绍时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甚至是故意隐瞒或者欺。这也是某些中介信誉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交锋三:中介是出国留学惟一途径还是留学信息的“二道贩子”?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留学中介的存在是因为面对打开的国门和各种海外的教育机构,消费者和中介之间信息占有是不对称的,因此中介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包装、输出收取服务费用。中介的目的是把学生送出国门,家长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在国外学有所成,这两者的目的是有区别的。但中介提供的服务只到送出去为止,对在国外的生活学习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圆圆案”中的合同就提到“合同在成功获得签证,在申请学校注册就读时就自行终止”。因此给孩子安排留学,中介能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他建议消费者选择校际间的合作项目,类似项目不仅可以完成中介帮助学生选择学校、签证等工作,还可以帮助学生完成中外教学体制转换的适应过程,并了解自己未来在国外就读的学校,甚至中方在目的国有派出机构能够指导学生在当地的生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洪捷教授是从事德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他认为留学,起码是去德国留学就没有必要依靠中介。通过网络、德国的驻华机构如德国大使馆、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你就可以获得每一所德国大学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说,留学中介就是一种信息的“二道贩子”,陈教授在德意志学术中心做留学咨询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留学中介的人到那里做咨询、领取一些免费材料,再向消费者提供收费的中介服务。没有任何法律阻止你直接去和大学、德国驻华机构联系。 交锋四:遏制中介违规是控制数量有效还是提升质量更重要? 据丁红宇处长介绍,作为留学中介的上级主管机构,市教委主要负责中介资质的审核,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就对其进行查处。判断一家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有资格运营留学中介服务,主要有这么几条:1、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资格证书;2、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确标明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项目;3、看中介机构是否有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国外教育机构是否有中国驻该地使馆、领馆的认证书(注:该材料原件在北京市教委保存);5、和留学人员签字的人必须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连续编号的,这样即使600个协议里面只有60个协议最后生效,教委也可以清查。 按照规定,转包、承包、出租等现象都是违规操作,是坚决不允许的。当初出台控制中介数量的政策,就是因为这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完全放开。北京共批准了46家合法中介,但转租、承包、出租的现象存在。由于这种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加上人手不足,很难彻底根除。教委平时的调查研究,消费者的举报都是查处中介的途径。但最终是否取消中介资格却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现在的留学中介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大部分都有着国家机构的背景,因此有部分垄断经营的性质。导致的结果是业界共知的层层转包的现象,使得政府主观上减少中介机构便于管理和识别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凌云律师认为,目前对中介管理方面监管力度还很不够。资质审核只把住了留学中介的入口,工商管理部门只对留学中介的工作内容做了宽泛的规定。对留学中介如何开展业务,什么样的人具有执业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钻空子,因此对中介的管理要加强在实际运作中的监管。
留学合同 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协商不成,可 诉讼 处理。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留学中介官司
备受关注的赴英学生圆圆(化名,下同)状告留学中介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当时高中毕业的圆圆到英国留学77天后,因无法忍受寄住家庭恶劣的生活条件,退学返回北京,随即以留学中介服务中的“民事欺诈”为由,把原来送他去伦敦的“北京九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九川”)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学费、教材费、精神损失费等10项损失。 圆圆向记者讲述的留学过程是这样的:2001年2月,圆圆得知英莩公司能提供赴美国EF学校交换生留学机会,便前去报名。圆圆说,由于英莩公司误将交至美国使馆的信函错写为英国,2001年8月,圆圆便申请到英国EF学校大学预科课程自费留学。 圆圆从英莩公司的学习资料中了解到,留学学费包括每周24到30堂的英语课程,住宿标准是寄宿家庭的双人房,膳食跟寄宿家庭周一到周五,供早晚两餐,周末含三餐。英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说明,EF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费和食宿费,没有任何管理费用,并保证学习期间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没有任何食宿问题。8月25日,圆圆按照英莩公司的要求汇给英国EF学校11900美元学费和640美元保险费。 2001年9月18日,圆圆到英国后,他发现自己了。该校没有设立大学预科课程,他只能就读主要课程。而且学校将他安排到一位靠领取社会救济金生活的单身老人家,每天饮食质量极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学费用后,圆圆仍然过着吃不饱的生活。2001年12月4日,因实在无法在英国生活,圆圆只好退学回到北京。 交锋一:是消费者不会维权还是中介欺诈? 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EF与九川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九川是否为圆圆提供了详细的介绍材料、中介服务到底存不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上。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诈。从现场的辩论情况来看,由于圆圆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无法直接举证证明九川有欺诈行为。九川的辩护律师张峥断然否定了九川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欺诈行为,他说,九川对EF的了解也是通过它的宣传手册以及员工之间的接触,对留学人员不可能做出夸大的。 记者从另外的渠道了解到,一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费者没有选择自己的服务之前,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做出各种口头的,把留学前景描述得非常美好,使消费者下了走中介设计之路的决心。在消费者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后,便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条件,比如换国家、换学校、补交各种费用等,如果消费者不答应就以留学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进行要挟。此时消费者往往会考虑前期的时间、经济的付出而被迫答应中介的条件,从而一步一步被中介牵着鼻子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凌云律师认为,消费者和留学中介签订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签订的一般是中介出具的格式合同,其中维护消费者这一方利益的内容很少,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就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其次,在合同生效后会有各种变更行为;第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的告知义务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尽,因此一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发现到处是“陷阱”。 因此凌云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树立维权意识。比如,中介单方出示的合同不是不能改变的,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消费者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条款可以加进去。而很多消费者即便有很多疑问,通常也会被中介诸如“别人签的合同都是这样的”、“不签就别办呗!”等强硬的说法吓回去。其实如果每个消费者都不签这样的合同,就不会助长中介的强硬态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行变更也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的要求,那么合同就应该按未变更前的执行,而不能以一方不接受变更请求而作废前期的合同。 关于本案,九川公司的辩护律师张峥认为,九川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服务,将圆圆送到了英国留学。“EF只是九川代理的众多留学教育机构中的一个,因此圆圆应该提起诉讼的是EF而不是我们。这就好像两个人通过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结了婚,现在由于一些别的原因要离婚,难道也要来找婚姻中介吗?” 交锋二:留学中介是物有所值还是“坐地收钱”?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丁红宇认为,中介掌握大量的境外教育机构的信息,熟悉办理出国手续的一系列程序,这些都是一般家长和学生无法比拟的。学生当然可以通过网上直接与境外学校联系,但由于国家多、语种多,相当多学生的外语水平还不足以获取自己想去的学校的详尽资料。而目前也不允许境外教育机构直接到国内来招生,必须通过其与国内中介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从各个角度来讲,作为留学主体的学生,信息是有限的,因此留学中介有其优势。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办一个去欧洲留学的费用在8万至10万元人民币,其中得交给中介3万多元,有消费者抱怨,对这些费用中介跟我们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根本没有核实的地方。正是这些趋之若骛的家长,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反正就这么多家中介,你不来有人来,来一个宰一个”的心理。 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留学ABC》节目多年的编导沈伟健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留学中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按照常理,出国留学人员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就是看中它对国外学校、签证手续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既然交钱雇你办事,你就应当尽心尽责,努力维护雇主的权益,包括核实学校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等。但在实际情况当中,一些中介往往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对留学者介绍时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甚至是故意隐瞒或者欺。这也是某些中介信誉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交锋三:中介是出国留学惟一途径还是留学信息的“二道贩子”?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留学中介的存在是因为面对打开的国门和各种海外的教育机构,消费者和中介之间信息占有是不对称的,因此中介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包装、输出收取服务费用。中介的目的是把学生送出国门,家长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在国外学有所成,这两者的目的是有区别的。但中介提供的服务只到送出去为止,对在国外的生活学习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圆圆案”中的合同就提到“合同在成功获得签证,在申请学校注册就读时就自行终止”。因此给孩子安排留学,中介能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他建议消费者选择校际间的合作项目,类似项目不仅可以完成中介帮助学生选择学校、签证等工作,还可以帮助学生完成中外教学体制转换的适应过程,并了解自己未来在国外就读的学校,甚至中方在目的国有派出机构能够指导学生在当地的生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洪捷教授是从事德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他认为留学,起码是去德国留学就没有必要依靠中介。通过网络、德国的驻华机构如德国大使馆、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你就可以获得每一所德国大学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说,留学中介就是一种信息的“二道贩子”,陈教授在德意志学术中心做留学咨询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留学中介的人到那里做咨询、领取一些免费材料,再向消费者提供收费的中介服务。没有任何法律阻止你直接去和大学、德国驻华机构联系。 交锋四:遏制中介违规是控制数量有效还是提升质量更重要? 据丁红宇处长介绍,作为留学中介的上级主管机构,市教委主要负责中介资质的审核,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就对其进行查处。判断一家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有资格运营留学中介服务,主要有这么几条:1、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资格证书;2、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确标明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项目;3、看中介机构是否有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国外教育机构是否有中国驻该地使馆、领馆的认证书(注:该材料原件在北京市教委保存);5、和留学人员签字的人必须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连续编号的,这样即使600个协议里面只有60个协议最后生效,教委也可以清查。 按照规定,转包、承包、出租等现象都是违规操作,是坚决不允许的。当初出台控制中介数量的政策,就是因为这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完全放开。北京共批准了46家合法中介,但转租、承包、出租的现象存在。由于这种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加上人手不足,很难彻底根除。教委平时的调查研究,消费者的举报都是查处中介的途径。但最终是否取消中介资格却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现在的留学中介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大部分都有着国家机构的背景,因此有部分垄断经营的性质。导致的结果是业界共知的层层转包的现象,使得政府主观上减少中介机构便于管理和识别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凌云律师认为,目前对中介管理方面监管力度还很不够。资质审核只把住了留学中介的入口,工商管理部门只对留学中介的工作内容做了宽泛的规定。对留学中介如何开展业务,什么样的人具有执业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钻空子,因此对中介的管理要加强在实际运作中的监管。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2.第三人居中调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手里没有合同,则需要寻找另外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或者录音录像等。或者出示证明已经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证据,都可以帮助法院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班上都是中国学生通用普通话 怒告中介
事件回放
花费超过12万元去瑞典留学,却发现同学都是中国人,而且待遇与外国同学不同,被称为“黑户”。最近,3名学生因不满出国留学中介把他们介绍进“中国班”,与留学中介打起了官司。
据留学生王某称,她于2010年7月与某出国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申请赴瑞典克利斯安斯塔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留学,中介费1万元。2010年8月30日,王某从北京飞赴瑞典留学,每年学费为人民币7万元。
但到了学校,王某就发现留学氛围与她预想的不太一样。首先,她得知这个专业并不是该大学的正规专业,而是中介公司向学校“买”来的。在学习过程中,她与其他国家的留学生享受的待遇完全不同,其他学生把她们班上的中国学生称为“黑户”。其次,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签证期限涵盖了整个留学期,但她们这些中国留学生却是一年一签,也就是说一个学年结束,她就要重新申请签证。最让她无法忍受的,就是班上的同学都是中国人,语言环境还是普通话。她觉得,出国留学就是想追求一个“洋”环境,没想到花重金不远万里,却跟一群中国同学在一起读书。去年1月,王某退学,后来又申请到俄罗斯一所大学留学。
一审败诉:“不进中国班”没写进合同
在中国留学生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的背景下,类似的“中国班”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许多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是,由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中并无关于这一条款的约定,留学生打起官司来输多赢少。因此,留学生要想避免入读中国学生扎堆的院校和专业,还得在留学申请前做足调查工作。
王同学委托的中介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公司负责将学生送到国外正规的大学留学就算履行了义务。该公司称,在王某出国留学前,就将瑞典这所大学的情况作了如实介绍,当时并没有涉及所谓的“中国班”问题,双方的合同中也没有这一条款。至于签证一年一签,该公司承认该专业是东北一所大学与克利斯安斯塔大学合作办的,但事前王某就知道这一情况,而且这并不影响这批留学生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业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留学合同,中介公司按照合同如期将王某送进瑞典克利斯安斯塔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留学,已经按约履行了义务。
关于此案的争论焦点之一“中国班”问题,在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用“应提供学校的全面信息”一笔带过,王某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说明留学的是“中国班”,属于未提供全面信息。但法院认为,“不进中国班”没有写进合同,也没有作为特别约定附在合同后,因此不支持王某的诉求。最终,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并未违约。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中国学生扎堆难以融入当地备受困扰
随着近年来出国留学热的不断升温,“中国班”已经成为留学行业的热门词。一位留学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上述案例中所指的“中国班”,一般是与留学中介有合作关系的学校,还有一些是语言培训班。“说白了,就是中介公司或者国内某个大学,跟国外的大学合作办一个班,专门针对中国学生开设。”不过,这种专门的“中国班”毕竟还是少数,但留学海外遭遇中国学生扎堆的情况却是越来越多。
John是在广州读高一的学生,去美国上过一个学期后,又回到了广州原来的中学继续上课。问他为什么不愿意去美国读?他说,去到美国,家长选择了洛杉矶的一个豪宅区,主要是华人居住的,也是一个好学区的中学。开家长会,家长基本是华人,班上的同学大多数是中国新移民的孩子,平时同学们交流讲中文就可以了。他住的寄宿家庭父母也是华人,平时也跟他讲中文,带他出去见的也是华人,根本没有说英语的时间,没有机会融入当地社会。所以,他决定回国读书,学好英语后再申请去美国,不过他想申请去非华人社区的学校。
教育专家表示,要避免这个问题,就不要选华人社区,按照西方人的偏好选社区。但现实中也有很多留学生是很喜欢在“中国班”学习的,感觉轻松压力小。业内人士建议,如果家长想让子女出国留学喝到真正的“洋墨水”,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了解留学院校的真实情况,最好约定“不进中国班”。
不想进“中国班” 其实也不难
关键在选择居住地和专业时不要凑热闹
支招一:住西方人聚居的小镇
广州益升教育机构总经理李素磊表示,首先要做学校调查,学校所属社区是什么人群的聚居地?华人爱热闹,喜欢住市区附近,西方人爱安静和乡村生活,喜欢选择小镇。其次,做专业调查。中国人选专业的标准是什么专业好找工作,比如会计专业容易找工作,就一窝蜂去报会计专业。结果当上课时,基本都是中国人。
琥珀教育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何楚刚表示,其实不只是中国学生扎堆某个专业的现象严重,其他国家的学生也有这种现象。比如,印度出国留学的学生都会不约而同地选择与IT相关的专业,是因为该国IT行业人才缺口大,薪金高;英国许多大学开设了发展学课程,这个专业有超过80%的学生都来自日本;在很多世界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中,都有来自美国留学生的身影,法律学是最受美国学生欢迎的热门专业之一。而海外名校的商科专业,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都是最受中国留学生欢迎的热门专业。
支招二:避开华人热选专业
如果学生不想入读海外“中国班”,何楚刚建议在专业选择上应该尽量避免扎堆热门专业,而应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海外生活、职业规划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专业。
留学中介的钱打官司
虽然是霸王条款 但是你合同当时看到了这个条款也照签了,而且留学中介的服务也帮你完成了一半了,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如果还没给你履行任何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最多可以扣10%以下,具体数字我忘了,现在有点困难,话说你现在交了多少中介费用了已经
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能证明是中介没有按规定给你办手续,你就可以中止合同,当然是对方的责任,要全额退款。
被留学中介坑了,维权要做到以下几点:1 保留好与中介所签署的合同2 保留好留学中介所收费用的收据3 找出留学中介违规的地方4 保存好与中介谈判时的一些资料性文件把以上东西都准备好,先与留学中介进行磋商,看是否能索回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如果协商未果,可直接起诉至法院,予以解决。
擅长留学中介官司的律师
如果留学中介机构未依法经过批准代办出国业务,那么该机构与他人所签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留学中介机构依法经过批准代办出国的业务,那么对方有支付给机构代办费用的,所签订合同就已属于有偿委托合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对方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方可。若出现代办违约行为(擅自将留学签证变更为旅游签证),属于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约定一方可向该中介机构要求赔偿损失。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伊迅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留学中介合同纠纷的律师,百度上面有这方面的信息。
没有这个出国留学合同诉讼专业律师之说的。但有能解决这一法律纠纷问题的相关律师。合同诉讼主要有经济合同的诉讼。诉讼是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审判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双方的合同纠纷。
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处理即可。
中国打官司最牛的律师是张起淮。他曾参与过很多知名官司,如马航、王保强等。
留学中介官司流程
你随便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让他给你写一个民事起诉状,大概也就50-100快钱吧,省事,还可以听取他们的一些意见。他们写的专业,到法官那里.法官也看的明白。比自己写好多了。
准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你要清楚拒签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你的原因,中介就有理由不退款了,如果是中介的原因造成的,比如材料造假未经你许可、缺少材料等等原因,这个就是中介的责任!2、看合同中如何写的,如果写明了如果你的原因,那就一分钱都退不了了,毕竟中介不管黑的白的都已经给你申请过学校了,付出过劳动了,所以服务费用很难要回了,中介如果在合同中写明了是中介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申请失败,应该会退全款或者退百分之多少的,不知道你合同中如何写的,可否发给我看看?3、建议你去找个律师事务所的小律师,如果缴纳金额少的话,比如9000,10000,就不值当请律师了,带个行家或者律师,谈判的时候你就不会占下风了。4、你下次找中介的时候,先申请留学监理服务吧,留学监理可以帮助你监督中介办理,最终办理失败的话,或者与中介产生任何纠纷的话,留学监理网可以介入解决纠纷,或者先行赔付(办理失败以后)所缴纳的所有费用,这样子就免得跟中介谈判了。而且在之前也不会推荐无资质的中介给你。最后提醒你一句,既然你的中介是无资质的,那他们最怕的就是工商介入,因为他们的营业执照中没有办理留学这一项,如果谈不妥,你就可以带工商的人来了。
出国留学遭遇陷阱怎样维权。留学维权之路艰辛且漫长,时间成本和子女身悬海外的牵挂,并非每一个家庭都能够承受。留学陷阱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防范于未然。家长必须要以谨慎的心态做足前期“功课”,毕竟孩子的成长过程不可以“假手于人”,特别是留学。【出国留学遭遇陷阱怎样维权——留学司法维权代价高】 出国留学的手续复杂,流程时间较长,很多对此不熟悉的家长,便选择了留学中介来帮忙办理留学手续。然而,正是因为一些家长对留学事项了解不足,导致经常有被留学中介牵着鼻子走、甚至上当的案例发生。 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一旦遭遇了留学中介的陷阱,其后的维权之路注定了艰辛且漫长。不仅仅是因为孩子已经在国外开始了生活,从而导致维权牵涉到了两国的取证,而且通常的维权途径便是诉诸于法律,但诉讼之路向来都是用时间熬出来的。重庆此前发生过家长被不法中介欺的案例,花了6年才讨要回8000元。时间的成本和子女身悬海外的牵挂,并非每一个家庭都能够承受得了。 留学消费遇到纠纷时,应及时合理地按照《消法》规定的五种途径,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如果通过投诉、申诉不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也不妨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次家长可寻求留学行业相关协会帮助。中国留学中介行业经过十数年发展,已相对成熟,在激烈竞争下行业自净功能不容小觑。 家长在与任何一家中介协商过程中,若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要注意相关的诉求期限问题,而不能无休止地协商下去。如果最后因为中介用种种理由搪塞、拖延,最后过了诉讼期限或是索性逃之夭夭,再想要维权也已经晚了。 【出国留学遭遇陷阱怎样维权——预防胜于维权全盘托付不可取】 目前,私下沟通成了留学维权的主要途径,沟通不成诉诸于媒体,便是更多人所认为的维权捷径。而这种非正常渠道的维权,即便是获得了赔偿,也不能对那些涉嫌欺诈的“留学中介”产生事后的惩罚效应,于是,对于很多人来说,事先的预防远比事后的维权要高明许多。 尽管每个人都知道这样的道理,尤其是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更应如此。但实际的情况并非这样,在很多留学中介机构面前,家长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是一个“甩手掌柜”,认为自己交了留学服务中介费,中介就一定会认真地履行职责,为孩子的留学选取一个的匹配方案。一旦事非所愿,家长悔之晚矣。 要么是被中介给予的低价格或诱人宣传所忽悠,要么就是在留学准备阶段不去参与,家长的大意若碰上中介的不负责任,就会产生很多留学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