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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医学考试网(医学)2025-05-12 00:19:24点击:5654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如果从事医疗活动的,构成非法行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法律分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能再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非法取得执业药师证书

会被处理的,属于学历造假。

挂证是普遍现象,药检局不会那么较真除非药店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事故一般药店都是自己的买卖,没有那么白痴的老板

会被处理的,学历造假这个事情很严重,有可能你的职业证书被吊销,在报名的时侯应该让你们阅读考试规定,上边有处理措施,你可以找找看看

吊销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你挂靠的单位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事故。

应该会被处理的,这是人人都不可造假的事情,你应面对处罚,吸取教训才会提升自己的能力,懂得做人的道理

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挂护士执业证证违法。挂靠护士执业证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只有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而挂靠他人的执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是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冒充医师或护士,存在欺诈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此外,挂靠他人的执业证书还可能会给患者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相关部门也会对此进行打击和查处。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该挂靠他人的执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护士证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疾病或残疾影响从事护理工作;3、取得国家承认的护士专业学历或者护理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或者学历证书;4、通过国家规定的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护士资格证书;5、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护士执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6、具备从事护理工作所需要的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职称等级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流程,建议在注册护士证前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护士的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责令其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耒取得证书的由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予以取缔。 任用未经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鲁卫医字[1995]11号)"第七章第69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九章第106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②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病人造成伤害"。 因此,医院管理者首先应确定所属员工是否都具有执业许可或有关的证书,许多医院在聘任员工时即行查核有无执照和证书,并且每年核对一次。检查每一员工是否具有政府合法的执业许可是管理者的责任,并且尚应将执业证书号码登记在员工人事资料中。再者,督导执业护士详细看阅当地医疗业务条款和护理业务条款,以便了解在当地可以履行哪些活动以及不可履行哪些活动,依法执业。 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有的未经过护理专业系统培训即从事护理工作,还有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非法执业者。 买卖、冒用,伪造"证书"的由注册机关予以缴销,有非法获利的没收非法所得。 违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属注册范围予以注册的,由产生行政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2)服刑期间(包括监外执行,缓期执行); (3)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如精神分裂症、传染病隔离期、药物过敏体质、癫痫等; (4)哑、矫正视力低于、听力低于2米、身高低于米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执行护理业务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7)有职业上不正当行为等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8)脱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停薪留职)者; (9)不在护士岗位的。

有。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得知,护士非法取得护士资格证或从业期间获重大错误违法犯罪者,警察有权扣留或没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国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五级警衔制度。

非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2)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衍生问题:怎样认定非法行医罪?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

法律分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取得执业医师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规定是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非法行医罪【法律分析】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一、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非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非法行医的种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2、超范围行医或采取出租、承包经营有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经核准或需专项许可、特殊许可的科目,如:医学美容科、妇产科医学影像科等,属于非法行医范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的,是明显的非法行医行为。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自己执业注册的专业内从事医疗服务才为合法。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如牙科医生从事妇科诊疗等,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其所从事的诊疗行为当然就属于非法。另外,使用刚毕业尚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独立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也属非法行医行为。4、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某些特殊诊疗活动,如计划生育、放射治疗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专业的考试取得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些特殊诊疗活动,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岗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医学影像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等。无相应医学专业资质证书上岗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就属非法行医行为。5、未经执业注册或在非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当属非法行医行为。6、其他情况执业医师变换执业场所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特别是到无执业主体的场所执业、药店坐堂行医等场所执业,亦属非法行医行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非法行医的概念.,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第四章执业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 治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需要视情况而定,如若只是因为好奇想买些护士服,伪装护士取乐,那自然不会犯法。但如果伪装护士进行非法活动的话,则是违法的。并且在此过程中,如要伪造证件的,还要涉嫌伪造证件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